第一条 学院概况
学校全称: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标识码:4161013952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办学地址: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2号
邮编:725000
学院网址:www.akvtc.cn
招生咨询电话:0915-8171111、8177555、8177666
第二章 学院简介
第二条 学院简介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备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安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是一所集高等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互补、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兼顾的具有综合功能的现代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地处汉江之滨的安康市高新区,是省级平安校园、文明校园、智慧校园,拥有省级高水平专业群建设项目。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3135余万元;建有校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室、实践基地各100多个;教学用计算机3000余台;馆藏图书50余万册。
学院共开设33个专业,形成多类专业协调发展的格局。学院是陕西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指导中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培计划”项目培训机构;是陕西省人社厅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年培训规模近万人次。学院为安康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招生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党政办公室、招生处、教务处、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纪委办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招生宣传、考试测试、新生录取、安全保卫、纪检督察等工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处。
学院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院所有招生专业、计划、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自治区)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有关规定开展录取工作,具体规则如下:
所有考生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严格执行国家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录取政策。
各专业招生无性别比例限制;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学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依据排序。
学院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明确排序规定或成绩位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投档成绩调剂至与第一专业志愿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的未满额专业;若相同或相近学科门类专业均已满额,则调剂至其他未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教育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七条 学院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入学报到。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报到者,须向学院招生处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报到的,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章程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虚假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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